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江健暉 被告伊蝶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2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醫藥費、交通費、請假工時、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