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正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正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何正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何正信業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1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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