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岑選任辯護人林宏都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原易字第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