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張寶珠 被告 陳純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純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