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酌定親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76號聲請人 羅子奇 非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相對人 賴思吟 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酌定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 羅世勛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羅士勛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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