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01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 陳平坤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黃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零叁萬肆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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