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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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金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2樓,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趙郁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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