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辛○○(即 呂守義
丁○○(即呂守義之己○○(即呂守義之庚○○(即呂守義之戊○○(即呂守義之丙○○(即呂守義之乙○○即呂守義之甲○○(即呂守義之前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枋啟民 律師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胡宏文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6NX130338│1│365│├──┼───────────────┼─────────┼──┼──┤│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166054│1│682│├──┼───────────────┼─────────┼──┼──┤│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213895│1│23│├──┼───────────────┼─────────┼──┼──┤│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345257│1│997│├──┼───────────────┼─────────┼──┼──┤│0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422895│1│995│├──┼───────────────┼─────────┼──┼──┤│00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510293│1│396│├──┼───────────────┼─────────┼──┼──┤│00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553863│1│256│├──┼───────────────┼─────────┼──┼──┤│008│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646691│1│216│├──┼───────────────┼─────────┼──┼──┤│009│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ND263364│1│1000│├──┼───────────────┼─────────┼──┼──┤│01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D387161│1│1000│├──┼───────────────┼─────────┼──┼──┤│01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269316│1│921│├──┼───────────────┼─────────┼──┼──┤│01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D807512│1│1000│├──┼───────────────┼─────────┼──┼──┤│01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D037310│1│1000│├──┼───────────────┼─────────┼──┼──┤│01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87257│1│1000│├──┼───────────────┼─────────┼──┼──┤│01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D153367~153368│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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