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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