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40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吳志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110年7月23日90,000元HS0000000002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吳志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110年7月26日9,000元H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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