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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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黃其瑋 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家印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銘曄股份有限公司95-NE-0000000至95-NE-0000000550000002銘曄股份有限公司95-NE-0000000至95-NE-0000000220000003銘曄股份有限公司101-NE-0000000至101-NE-00000004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