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楊明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33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宜謙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110年10月1日264,625元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