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17號

原告 葉珍華

被告 陳思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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