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粟鈺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粟鈺興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粟鈺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晚上11時50分許,前往 劉霖銘 位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住處,踰越2樓陽台鐵窗及紗窗,侵入上開住處,徒手竊取劉霖銘妻子及女兒之胸罩、內褲各6件。嗣經劉霖銘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而粟鈺興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未發覺其所為前開犯行前,主動向警方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復為警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屋頂處,扣得前開遭竊之胸罩及內衣(業經劉霖銘領回)。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霖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以及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應專指門戶而言,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168號判例要旨可參)。是鐵窗及一般窗戶均既具有防閑之效用,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均屬於維護安全之防盜設備,自屬該條文所規定之「安全設備」無誤(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0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100年4月19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就前開犯行,於警方尚未發覺其犯罪時,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坦承前開犯行,並願意接受裁判,有警員職務報告書及本院103年12月22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各1份(見偵卷第12頁,本院卷第43頁)在卷可參,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前科,素行非佳,竟又不思正途,任意攫取他人財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亦破壞告訴人居家生活之安寧,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惟念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希望可以從輕量刑(見偵卷第11頁),暨其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竊得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