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宜真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98.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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