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5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臺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起訴後,已於98年11月25日本院審理中死亡,有本院法警拘提報告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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