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9號

114年度聲字第1539號

114年度聲字第154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馬奉孝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

李浩霆 律師

聲請人

即被告 張鈺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372、18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奉孝、張鈺晟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馬奉孝部分:伊之家人親友俱在臺灣,亦無資力潛逃出境;且本案已審結宣判,縱被告提起上訴,二審亦得不待被告到庭為一造辯論判決,無延滯訴訟,致訴訟無法終結之可能,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㈡被告張鈺晟部分: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被告是否符合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應視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否消滅,如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自應繼續羈押而不准被告以具保或其他替代性手段代替羈押。

三、經查:

 ㈠被告馬奉孝、張鈺晟(下分稱其名,合稱被告二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二人固坦承犯行,然就參與犯罪之細節避重就輕,顯有維護詐欺集團主要成員,而有勾串未到案之共犯之虞;再佐以卷內事證,可認被告二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羈押原因;衡量被告二人之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本案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以防免其等勾串共犯及再犯同一犯罪,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茲因被告3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受命法官分別於114年8月11日訊問被告二人,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二人固已坦承犯行,然馬奉孝除本案外,尚有因從事詐欺集團收水工作,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馬奉孝不服前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受理在案;而張鈺晟則因擔任詐欺集團收水,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39945號偵查中等情,除有被告二人於本院114年8月11日訊問期日之陳述(本院卷第267至269頁)外,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二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從而,本案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審酌本案之詐欺集團結構性犯罪,由被告二人在該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及參與程度,被告二人極易再次接觸本案詐欺集團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無從以具保等替代處分,達成防免被告二人再犯同一犯罪之目的;兼衡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組織、常業化,屢致廣大民眾受騙,普通詐欺罪之刑責已無法予以評價,並衡其罪質具密集侵害民眾財產之高度風險,及被告本案所涉犯行對社會之危害性,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二人之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二人採羈押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尚不得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而認對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二人均自114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於114年7月30日判決,已無繼續對被告二人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二人之禁止接見、通信。

 ㈢被告二人固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二人既有上述事實足認有再犯同一犯罪之虞,業經說明如上,尚不足僅因馬奉孝無逃亡之可能,或以高額保證金為擔保,即認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又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從而被告二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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