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簡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輝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累犯,」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贅載「累犯,」,此由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並未提及任何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及該當累犯之法條即知,是參照上開說明,此一贅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予刪除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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