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邱思瑜 即 邱瓊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邱思瑜於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3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8月2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1229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邱思瑜於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6月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714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邱思瑜於93年9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9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7月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1357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相對人邱思瑜於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6月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101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相對人邱思瑜於民國92年5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相對人 李保竹 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26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12299││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9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5%│││187140││月9日起│││││元│││││├──┼───┼─────┼──────┼──────┼───────┤│003│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2%│││113570││月6日起│││││元│││││├──┼───┼─────┼──────┼──────┼───────┤│004│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9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71013││月9日起│││││元│││││├──┼───┼─────┼──────┼──────┼───────┤│005│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9269││月1日起│││││元│├──────┼──────┼───────┤││││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3日起│月31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299││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140││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570││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邱思瑜│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013││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