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莊茂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94年4月1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整,約定於
101年4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月1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茂明│自95年1月19│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380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茂明│自95年2月19│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38001││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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