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子崴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軍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邵子崴於民國108年6月9日上午9時許,在其宜蘭縣○○鎮○○路○○○號住處前整理環境,因不滿住於其隔壁即宜蘭縣○○鎮○○路○○○號之人 林明珠 將鐵製置物架1個放在2人住處中間之防火巷內(該鐵製置物架為告訴人即林明珠之母 李秋琴 所有),且要求林明珠將該置物架1個移開未果後,林明珠又未立即處理,其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徒手將該置物架丟向對面空地之方式,致該置物架落地後支架斷裂、分離,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告訴人提出毀棄損壞之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當庭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109年1月17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等情,有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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