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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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