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輔 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楓凌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三)具狀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為『魏楓凌即流行花漾設計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