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債權人鍶睿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思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家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人鍶睿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