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原告巨寶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被告 張名豐
張雲翔 上列被告張雲翔、張名豐因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經原告巨寶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