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13號聲請人 許進祥 相對人 楊正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正洵間請求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票原本一件。
二、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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