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蘇艷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770元(按土地部分:3,723.0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3,220元46/10,000=1,424,8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建物部分577,900元,土地與建物相加為:1,424,870元+577,90
0元=2,00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