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吳鍊翔 被告 孫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明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