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鈸仔 即祭祀公業汪結之管理人、 汪宗榮 即祭祀公業汪結之管理人、 汪蘇桃 即祭祀公業汪結之管理人、 汪埤 即祭祀公業汪結之管理人、 汪新杉 即祭祀公業汪結之管理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99,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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