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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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4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票(票據號碼:CH229376、0000000)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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