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洪俊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8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元大寶來證券投資│元大寶來高科技證│05-DA-00-000000-0│1│5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