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多來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宏兒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5月31日│154,876元│0000000││││敦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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