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11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訴訟代理人  曾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聰堯程日用張雅秋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
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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