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11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訴訟代理人 曾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聰堯 、 程日用 、 張雅秋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
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