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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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93號上訴人 劉黃梅蘭
劉禎沛 劉珈妏 劉韋辰 劉思筠 被上訴人日大彈簧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6,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724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8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