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60號

原告 龔瓊華

被告 楊村霖

陳良政

劉美惠

周政元

連啟呏

黃林杏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民國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分別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共約630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物後,返還上開土地予共有人全體,並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又上開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5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表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65,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5,500×630=3,4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至原告另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揆上說明,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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