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60號上訴人即 吳佳鴻 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八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吳佳鴻之臺南市○○區○○里○○○號住處所屬之將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其竟遲至一0二年六月六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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