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甲○○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乙○○重整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14,7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934元,經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40,9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