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蘇源 和上列聲請人就本院79年度訴字第124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80年6月11日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原本關於80年(訴)第12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79年(訴)第124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80年6月11日所為79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關於80年(訴)第1245號之記載,係79年(訴)第1245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