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詩婷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 律師
鍾承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111年度易字第5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前段、第35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撤回上訴為訴訟法上之意思表示,與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效果有所不同,被告撤回上訴既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之意思表示,於被告撤回上訴後,受理上訴之法院,自不得就該已撤回之上訴,再為任何之裁判,該案之第一審判決既已確定,法院應駁回被告之聲請繼續審判(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44號裁定意旨)。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60號判決,於民國112年5月8日提起刑事上訴理由狀,嗣於112年5月22日以刑事撤回上訴狀撤回上訴,其內容記載:「緣上訴人甲○○已無上訴之必要,謹以本狀撤回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60號之上訴」等語,並於具狀人處蓋有被告之印章,是被告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本案撤回上訴,則被告所涉本件犯行,既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致確定,訴訟即已終結。據此,本案被告上訴權既已喪失,從而被告再於112年5月26日以刑事上訴理由狀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