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35號債權人 洪啟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昆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利
息請求之起迄日為何?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洪「啟」閔或洪「啓」閔?併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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