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依據法律關係為何,借貸或票款?又本件是否有約定債務清償地,在台南市或高雄市?本票上所載之「付款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地點,或是債權人交付借款之地點?),並附加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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