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27號債權人 郭文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投資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1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