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債權人上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煜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家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請陳報債務人梁家瑜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並應提出債務人梁家瑜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