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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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原告 蔡陳綢 訴訟代理人 林永青 被告蔡誼
蔡鈺瑜 蔡惠姬 上列1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資翰 被告 蔡仲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蔡清輝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蔡仲承、蔡誼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蔡清輝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法定繼承人之一即長子蔡資翰已拋棄繼承,則兩造為被繼承人蔡清輝之繼承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因被告蔡仲承已失聯,無法聯絡,爰依法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各五分之一比例分配取得。
二、被告蔡惠姬、蔡鈺瑜則以:同意原告主張。被告蔡仲承、蔡誼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繼承人蔡清輝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及兩造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除戶謄本、戶口名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元大銀行沙鹿分行存摺明細及影本、安泰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且被告蔡仲承、蔡誼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屬有據。
㈢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均為存款,性質可分,依附表二比例由兩造分配取得,符合公平原則,亦屬適當,故本院認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附表一:
編號種類財產所在財產金額(如有孳息,含孳息)(新台幣)分割方法1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960,027(截至112年6月21日)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存款第一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18,3883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0000834存款中華郵政公司清水南社郵局000000000000002665存款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0005,543(截至112年2月9日)6存款安泰商業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0599,001(截至111年10月17日)7存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000000000000000089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蔡陳綢1/52蔡誼1/53蔡鈺瑜1/54蔡惠姬1/55蔡仲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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