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9號
原告 江佳 原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
被告 田又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強制隔離,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