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筱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