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立宗
馬瀚霆
蘇士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立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馬瀚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蘇士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20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仕廸 係址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寵物館」之負責人(LINE暱稱為「猛」、「仕」、「仕爺」),平日從事鸚鵡養殖及買賣工作,自民國106年4月21日起,成立以實施「假病患、假住院」方式之詐術為手段,詐領保險金理賠,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保險詐騙集團, 洪名男洪名源黃柏穎 (以上另行審結)、曹立宗、馬瀚霆、 吳靜怡 (另行審結)、 郭亞菲 (原名 郭芷 淯,另為緩起訴處分)、蘇士展、 柳國豐鄧有良鄧喬友 (以上3人另行審結)分別於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9月14日、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3日、107年7月16日、107年2月26日、107年1月15日、106年11月14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9日加入。由張仕廸為發起組織、主持、操縱或指揮者,其指示佯裝病患者向保險公司投保,並告知佯裝病患者如何與診治醫師應答,以達住院之目的,亦單獨接送佯裝病患者至就診醫院,並且支付保險費,若欲附件所示被害保險公司不願理賠衍生後續處理亦由張仕廸為之,而洪名男或洪名源單獨駕車或二人共同駕車搭載佯裝病患者至就診醫院,車程期間反覆告知張仕廸提醒佯裝病情之重點,住院期間至醫院探視佯裝病患者,佯裝病患於出院後亦由洪名男或洪名源單獨駕車或二人共同駕車前往就診醫院接出院,載佯裝病患者提領附件所示被害保險公司給付匯至佯裝病患者帳戶內之理賠金,或其中由馬瀚霆陪同曹立宗至附件四所示就診醫院就診,告知醫師曹立宗之假病情,住院期間探視曹立宗,並接送曹立宗入出院,洪名男、洪名源、馬瀚霆之此等行為張仕廸稱為褓母,若理賠金給付,擔任褓母者一日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的報酬。洪名男、洪名源、黃柏穎、曹立宗、吳靜怡、郭亞菲、蘇士展、柳國豐、 許志敏陳逸珊徐珮瑄 、鄧有良、鄧喬友、 陳宥嘉 則擔任佯裝病患者。張仕廸、曹立宗與馬瀚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未有附件四所示事故原因,於附件四所示就診醫院住院天數第一天,向附件四所示就診醫院診治醫師佯稱加重附件四所示事故原因所生症狀,使附件四所示就診醫院診治醫師判斷錯誤使佯裝病患者得以如附件四所示住院天數住院,並持該就診醫院開立之證明向附件四所示被害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因被害保險公司察覺,拒絕理由,而未遂;張仕廸、洪名男、洪名源與蘇士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未有附件七所示事故原因,於附件七所示就診醫院住院天數第一天,向附件七所示就診醫院診治醫師佯稱有附件七所示事故原因,使附件七所示就診醫院診治醫師判斷錯誤使佯裝病患者得以如附件七所示住院天數住院,並持該就診醫院開立之證明向附件七所示被害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致附件七所示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附件七所示之理賠金,張仕廸取得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附表一編號8所示佯裝病患者、褓母報酬後為其報酬。嗣經警方至附表二所示張仕廸住處、洪名源及曹立宗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案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 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曹立宗、馬瀚霆、蘇士展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曹立宗、馬瀚霆、蘇士展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富邦人壽告訴代理人 簡偉旭 、遠雄人壽告訴代理人 黃元廷
國泰人壽告訴代理人 施佩宜 、富邦產物告訴代理人 林孟德 、友邦人壽告訴代理人 顏廷帆 、全球人壽告訴代理人 邱文賢 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張仕廸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
;同案被告即證人洪名男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洪名源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㈣卷附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
偵字第8169號㈤卷【下稱㈤卷】頁49-55、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友邦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㈤卷頁71-75)、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險金申請書(㈤卷頁77-81)、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㈤卷頁83-109、127)、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㈤卷頁8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傷病專屬要保書(㈤卷頁89-1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㈤卷頁107-108)、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㈤卷頁111-114、141-161)、全球人壽傳統型保險要保書(㈤卷頁115-121)、全球人壽理賠申請書(㈤卷頁123-1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5614號函(㈤卷頁131-140)、衛生福利部中樣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月15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55523號及其檢附之資料(㈤卷頁163-185)、台南市立 安南 醫院110年2月4日安院醫事字第1100000595號函及其檢附之資料(㈤卷頁186-196)、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㈤卷頁197-201)、被告曹立宗與被告馬瀚霆之LINE對話照片(㈤卷頁219-229、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被告馬瀚霆與被告張仕廸之LINE對話照片(㈤卷頁231-239、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47-66)、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69)、被告曹立宗與被告 張仕迪 之LINE對話照片(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曹立宗、馬瀚霆所為,係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如附表三編號4「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蘇士展所為,係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如附表三編號7「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曹立宗、馬瀚霆與張仕迪間,就附表三編號4所示各3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蘇士展與張仕廸、洪名男、洪名源間,就附件七編號1至2所示6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蘇士展與張仕廸間,就附件七編號3至4所示6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曹立宗、馬瀚霆就附件四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參與犯罪組織2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蘇士展就附件七編號1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與參與犯罪組織2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曹立宗、馬瀚霆所犯上開3罪間,被告蘇士展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曹立宗、馬瀚霆2人雖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行為之實行,惟未生既遂之結果,犯罪尚屬未遂,應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猶不思戒慎行事,循正當途徑獲取
穩定經濟收入,竟因貪圖小利,即甘加入「張仕廸」所成立的保險詐騙集團而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兼衡被告曹立宗、馬瀚霆僅參與一次誇大病情並向3家保險公司實施保險詐欺,被告蘇士展多次佯稱有保險事故,並向多家保險公司實施保險詐欺之犯行分工,涉案情節及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保險經濟秩序,殊為不該,並念及被告3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曹立宗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目前與阿公阿媽同住,在工廠工作,每月薪資約26,000元;被告馬瀚霆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目前在打工賣鍋燒意麵,我太太剛畢業要找工作,需要我扶養,每月收入約27,000元;被告蘇士展自述大學畢業,已婚,目前有三歲的小孩,要扶養爸爸、媽媽,從事業務員,每月收入約4萬元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㈤末查被告曹立宗、馬瀚霆、蘇士展等3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素行堪稱良好。且本件係因被告等人一時失慮,未能明瞭應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而參與「張仕廸」所成立的保險詐騙集團,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被告蘇士展犯後已賠償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41,375元,賠償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二部49,554元、賠償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一部225,875元、賠償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40,319元,此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1紙、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二部和解書1紙、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一部和解書1紙、匯款單影本3紙在卷可佐,被告曹立宗、馬瀚霆部分,因止於詐欺未遂階段,並未造成告訴人實質的損害,告訴人對於是否給予被告3人緩刑之宣告並無意見,已堪認被告已有悔意,渠等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曹立宗緩刑3年、馬瀚霆緩刑2年、蘇士展緩刑4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附表二編號75曹立宗所有之APPLE手機(含門號00000000
00號SIM卡1張)1支,雖為被告曹立宗所有,但檢察官並未說明是如何供犯罪所用,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規定不符,故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曹立宗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含提款卡)1本、編號20蘇士展所有郵局存簿1本,為被告等人犯本件保險詐欺工保險公司匯入保險理賠金之用,為供本案犯罪使用之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曹立宗、馬瀚霆2人詐領保險金部分,因保險公司拒絕理
賠。故尚無犯罪所得,自毋庸諭知沒收;被告蘇士展雖獲有附表一編號8所示獲有48,000元、18,000元、21,000元及24,000元,合計111,000元之犯罪所得,然被告蘇士展已賠償告訴人共830,123元,已遠超過被告蘇士展因本件保險詐欺犯罪所得,若再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佯裝病患者報酬1洪名男1.附件一編號1所示被告洪名男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故附件一編號1所示取得15,000元報酬;附件一編號2-4所示被告洪名男取得住院一日4,000元報酬,故附件一編號2-4所示分別取得20,000元、16,000元、28,000元報酬。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2洪名源1.附件二編號1-4所示被告洪名源取得住院一日新3,000元報酬,故分別取得24,000元、24,000元、15,000元、12,000元,其中附件二編號1所示額外獎金10,000元;附件二編號5-12所示被告洪名源取得住院一日新4,000元報酬,故分別取得12,000元、32,000元、20,000元、20,000元、28,000元、32,000元、28,000元、16,000元。2.被告洪名男於附件二編號1-4所示擔任被告洪名源之褓母,報酬為住院一日1,000元,附件二編號1-4所示4次,共獲得4,000元報酬。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3黃柏穎1.附件三所示被告黃柏穎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故附件三編號1-8所示分別取得15,000元、18,000元、27,000元、42,000元、21,000元、24,000元、171,000元、110,000元至120,000元(張仕廸抱怨虧錢,僅給付此部分),共453,000元。2.被告洪名男、洪名源於附件三編號1-8所示擔任被告洪名源之褓母,報酬為住院一日1,000元,被告洪名男、洪名源住院一日各分得500元褓母費用,被告黃柏穎於附件三8次事故共住院151日,被告洪名男、洪名源共得151,000元,各分得75,500元報酬。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4曹立宗約定被告曹立宗與被告張仕廸共分理賠金(各一半)、被告馬瀚霆則約定取得住院一日報酬1,000元酬,然附件四所示被害保險公司未理賠,故未分得報酬。5馬瀚霆6吳靜怡1.就附件五編號1-3被告吳靜怡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故附件三編號1-3所示分別取得12,000元、87,000元、24,000元,共123,000元。2.就附件五編號4被告吳靜怡取得50萬元。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7郭亞菲(原名 郭芷淯 ,另為緩起訴處分)就本案事故被告郭亞菲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郭亞菲於附件六所示保險事故取得報酬15,000元。8蘇士展1.被告蘇士展於附件七住院一日取得3,000元報酬,故附件七編號1-4所示分別取得48,000元、18,000元、21,000元、24,000元報酬。2.被告洪名男、洪名源擔任褓母被告蘇士展住院一天共同取得1,000元報酬,於附件七編號1、2擔任褓母報酬共獲得22,000元報酬,各分得11,000元報酬。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9柳國豐全額由被告柳國豐取走,被告張仕廸未取得理賠金(被告張仕廸未取得報酬),被告張仕廸並支付被告洪名男、洪名源擔任褓母,被告柳國豐住院一日報酬1,000元,被告柳國豐住院9日,被告洪名男、洪名源共同取得9,000元報酬,各分得4,500元報酬。10許志敏1.附件九被告許志敏取得住院一日5,000元報酬,被告許志敏於附件九所示保險事故分別取得報酬25,000元、35,000元報酬。2.被告洪名男擔任褓母被告蘇士展住院一天共同取得1,000元報酬,於附件九編號1擔任褓母報酬共獲得5,000元報酬。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11陳逸珊1.附件十被告陳逸珊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陳逸珊於附件十所示保險事故取得報酬27,000元。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12徐珮瑄1.附件十一被告徐珮瑄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徐珮瑄於附件十一所示保險事故分別取得報酬9,000元、24,000元、15,000元、24,000元報酬。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13鄧有良1.附件十二被告鄧有良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鄧有良於附件十二所示保險事故取得報酬45,000元。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14鄧喬友1.附件十三被告鄧喬友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鄧喬友於附件十三所示保險事故取得報酬111,000元。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15陳宥嘉1.附件十四被告陳宥嘉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每次扣除1,500元債務,實拿1,500元),被告陳宥嘉於附件十四所示保險事故分別取得報酬15,000元、15,000元、18,000元、15,000元、15,000元、12,000元、15,000元、12,000元、18,000元、18,000元、18,000元、18,000元,共189,000元報酬。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張仕廸之報酬。附表二被告張仕廸「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遭搜索處(被告張仕廸所有)編號扣得物品備註1電腦主機1台2電腦螢幕1台3鍵盤1個4滑鼠1個5OPPO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6IPADAIR2平板1台7吳靜怡本票3張(面額共60萬元)8曹立宗本票3張(面額共600萬元)9 郭展碩 本票3張(面額共3萬6千元)10 陳聖賢 本票3張(面額共6萬元)11鄧有良本票3張(面額共60萬元)12 邱國鐘 本票4張(面額共14萬8千)13吳靜怡保費明細表3份14吳靜怡保障明細表(國泰人壽)1張15 鸚勇 威武繁殖場投資合約(洪名源、郭芷淯)2份16借款單(郭展碩、陳聖賢)2張17曹立宗中國信託存簿(含提款卡)1本18黃柏穎郵局存簿1本19鄧有良郵局存簿1本20蘇士展郵局存簿1本21郭芷淯國泰世華銀行存簿1本22 陳佳妘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1本23中華郵政提款卡(戶名TENGYULIAN)1張24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戶名吳靜怡)25空白商業本票1本26空白借款單1本被告洪名源遭搜索處所「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洪名源所有)27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支28三商美邦人壽保險手冊1本29中國人壽保險契約書1本30遠雄人壽保險手冊1本31彰化銀行存摺(含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名源)1本32郵局存證信函寄三商美邦人壽理賠科2張3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書函(富邦人壽)4份3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書函(遠雄人壽)8份35理賠給付通知書(遠雄人壽)2張36三商美邦人壽頭部外傷問卷3張37申請理賠詢問隨手記錄紙1張38申請理賠隨手記錄簿1本39資料夾(申請理賠成功留存資料)1本40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理賠給付通知單1張41申請理賠通知(與遠雄人壽往返公文)2份42申請理賠通知(富邦人壽)1份4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書函(三商美邦人壽)1張44拒絕理賠公文(與遠雄人壽書函)4份45拒絕理賠公文(富邦人壽)1份46拒絕理賠公文(三商美邦人壽)1份47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及新樓醫院就診收據共3張48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及台南市立醫院診斷書49出院照護摘要表共8張50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及高雄榮總醫院收據共2張51郵局存證信函寄三商美邦人壽3張52郵局存證信函寄遠雄人壽3張53郵局存證信函寄富邦人壽2張54高雄榮總醫院診斷證明書7張55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11張56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10張57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7張58郭綜合醫院門診及住院收據共6張59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單及麻豆新樓醫院就診收據共6張60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單及安南醫院就診收據共5張61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單及高雄榮總台南分院收據62安南醫院電腦斷層同意書共14張63麻豆新樓醫院及健保署收據共4張64三商美邦理賠通知2張65富邦人壽理賠通知2張66遠雄人壽理賠通知2張67安南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及就診收據6張68安南醫院電腦斷層檢查同意書7張69安南醫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13張70高雄榮總台南分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9張71臺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表共16張72郭綜合醫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11張73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18張74麻豆新樓醫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15張被告曹立宗遭搜索處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75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曹立宗所有附表三編號附件/編號被害保險公司數詐欺既、未遂共犯/罪數1附件一編號1-4均2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洪名男各8罪2附件二編號1、5-8、11、123家附件二編號3、4、5、6遠雄人壽拒賠為詐欺未遂,餘為詐欺既遂1.被告張仕廸、洪名源、 洪明男 於編號1(3次)、編號2(4次)、編號3(3次)、編號4(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嫌,共1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嫌。2.被告張仕廸、洪名源、洪明男於編號3(1次)、編號4(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嫌,共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罪嫌。3.被告張仕廸、洪名源於編號5-12共2詐欺未遂罪嫌;20次詐欺既遂罪嫌。附件二編號2-44家附件二編號9、102家3附件三編號1-23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洪名男、洪名源、黃柏穎各20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嫌。附件三編號64家附件三編號3-5、7、82家4附件四編號13家均詐欺未遂被告張仕廸、曹立宗、 馬翰霆 各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罪嫌。5附件五編號12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吳靜怡各9次詐欺既遂罪嫌。附件五編號2、33家附件五編號41家6附件六編號15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5次詐欺既遂罪嫌。(郭亞菲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7附件七編號1-43家均詐欺既遂1.被告張仕廸、蘇士展、洪名男、洪名源各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嫌。2.被告張仕廸、蘇士展各6次詐欺既遂罪嫌。8附件八編號號13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柳國豐、洪名男、洪名源各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嫌。9附件九編號1-22家均詐欺既遂1.被告張仕廸、許志敏、洪明男各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嫌。2.被告張仕廸、許志敏各2次詐欺既遂罪嫌。10附件十編號12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陳逸珊各2次詐欺既遂罪嫌。11附件十一編號1-43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徐珮瑄各12次詐欺既遂罪嫌。12附件十二編號12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鄧有良各2次詐欺既遂罪嫌。13附件十三編號15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鄧喬友各5次詐欺既遂罪嫌。14附件十四編號1-53家均詐欺既遂被告張仕廸、陳宥嘉各24次詐欺既遂罪嫌。附件十四編號6、72家附件十四編號8-12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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