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告 曾天才 即祐福工程行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法定代理人韓碧祥被告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核對所請求之項目、金額,並提出正確之計算式及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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