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 黃振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力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力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股票│1│1000│││01│││││││├─┼───────────────┼──────────────┼────┼───┼────┼───┤│00│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股票│1│6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