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78號聲請人 王火興 訴訟代理人 王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79-ND-051893│1000│└──┴───────────────┴─────────────┴────┘